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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安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qsscwt
    2019-09-19 11:39:25   原创
    宜医保发[2019]4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农合办,各协议医药机构:现将《安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6月21日
    安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患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行为,现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秘﹝2019﹞3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第三条  慢性病门诊报销的病种范围、年度报销限额见附件。第四条  患有常见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上承担常见慢性病服务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65%,在市域外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55%。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的年度起付标准为400元;患两种常见慢性病,报销限额在最高单病种限额基础上增加1500元,患三种及以上慢性病的,再增加1000元。第五条  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上承担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最高不超过700元。第六条  同时患有常见和特殊慢性病的,医药费用分别按照相应慢性病病种政策报销。第七条  《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用药及诊疗目录》按照省医疗保障局文件规定执行。第八条  慢性病待遇申请和鉴定工作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鉴定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第九条  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参保人员经专家鉴定后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超过两年的,按照常见慢性病恶性肿瘤的延续治疗(非放化疗)病种待遇执行。第十条  慢性病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选定慢性病协议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实行联网实时结算。第十一条  享受慢性病门诊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就医购药时,需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定点医药机构诊疗或售药前需核对参保人员身份。第十二条  享受慢性病门诊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购药时,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对应慢性病病种目录范围内且诊疗必须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参保人员报销时需提供身份证(社保卡)、原始发票、费用清单等。第十三条  长期异地务工(经商)或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后,可在居住地就近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就医约定医疗机构,其在约定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医疗费用可按照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报销。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可以依据务工地、经商地、长期居住地提供的劳动合同、居住证或其它工作、生活相关材料认定。第十四条  承担慢性病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接受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定点医药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所持身份证(社保卡)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者除追回基金损失外,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待遇低于原标准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保持原政策暂时不变。

    附件:1.安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见慢性病病种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安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病种
    附表1安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见慢性病病种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位:元序号病种名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高血压(Ⅱ级、Ⅲ级)2000
    2慢性心功能不全2000
    3冠心病2000
    4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2000
    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000
    6糖尿病2000
    7甲状腺功能亢进2000
    8甲状腺功能减退2000
    9癫痫2000
    10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2000
    11重症肌无力2000
    12结核病(限3年)2000
    13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000
    14硬皮病2000
    15晚期血吸虫病2000
    16银屑病2000
    17白癜风2000
    1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000
    19白塞氏病2000
    20强直性脊柱炎2000
    21肌萎缩2000
    22支气管哮喘2000
    23精神障碍(非重性)2000
    24弥漫性结缔组织病2000
    25脑性瘫痪(小于7岁)2000
    26干燥综合症2000
    27前列腺增生2000
    28恶性肿瘤的延续治疗(非放化疗)2000
    29股骨头坏死3000
    30溃疡性结肠炎8000
    31克罗恩病8000
    32帕金森病8000
    33慢性活动性肝炎10000
    34慢性肾炎10000
    35肾病综合征10000
    附件2
    安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病种
    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限2年)、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衰竭期、乳腺癌内分泌治疗(限5年)、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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